|
(新疆日报网讯)乔迁新居,本是件让房主欢欣的喜事,但许多人都曾遇到过堵心的情况:明明付清了房款,却因未交物业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等办不成入住,拿不到钥匙。既没交房,也没验房,为何要承担这些杂七杂八的费用?物业公司以此扣押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何才能有效维权?很多业主对此持有疑惑。
乌鲁木齐市的业主魏栋英因未交物业费等费用,被物业公司拒绝办理入住,她选择了诉之法律。6月10日,双方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魏栋英不承担调解书生效前的物业及水电暖费,开发商还应支付600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
“办入住咋就这么难”
“我实在想不通,办入住咋就这么难。”7月7日,回忆起这几年的曲折经历,今年42岁的魏栋英不无感慨地说。
事情得从3年前说起。2005年,魏栋英看中一套建筑面积为5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同年8月17日,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卖卖合同》,并于8月28日付清全款。
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5年10月10日前交付房屋,否则将按日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当魏栋英满怀欣喜地去办入住时,开发商却抱歉地说:“由于各种原因楼体还没完工,请您过些日子再来。”虽然心中不悦,魏栋英还是选择了等待。
冬去春来,2006年初,魏栋英再次找到开发商,这时楼体虽已完工,但天然气还没通,魏栋英只好作罢。此后,她曾多次给房产公司经理打电话,但对方总是一拖再拖。“我当时倍感失望,有种被骗的感觉,既生气又无奈。”魏栋英说。
然而,让魏栋英更无奈的事还在后面。
去年7月,在拿到房产证后,魏栋英第一时间赶去办理入住,这才知道开发商已将交房手续交由物业部门代办。
让魏栋英没想到的是,物业部门工作人员让她先交1年的物业费及采暖费等费用,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并交钥匙。“合同明明约定,只要我交清房款,就应交付房屋。而我既没入住,也没验房,何来物业费和采暖费!”魏栋英气愤地说。
事后,魏栋英先后到工商局及房产局进行投诉,均以无果告终。
物业部门是否“越位”
眼看买了3年的房子无法入住,自己还得租房子,魏栋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按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签署房屋交接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余元。
魏栋英的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强介绍说,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11条明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出示该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约定,在交接房屋时,买受人只要按期付款,出卖人就应给买受人办理入住,让其验房,并没约定先交物业费等才可以办理入住,因此物业部门的做法没有依据。”丁强认为,只有办理了入住交接,拿到了钥匙,才谈得上建立物业合同关系,即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建立物业管理合同的前提。在本案中,物业部门的做法颠倒了前后顺序,是种“越位”行为。
而被告的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宇生谈道,根据“先付款、后使用”的交易惯例,无论消费者用天然气还是水电前,都需先交费,后使用。而作为一个提供公共性服务的部门,物业公司亦是如此。“其实,物业公司这么做也是出于无奈,是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法,以免日后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去。”李宇生说。
“不缴不办”构成侵权
承办此案的法官杨新谈道,近年来,因业主未交物业费等而拒绝为其办理入住的房产纠纷逐渐增多,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人没理清其中的关系。“在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业主付清房款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否则应视为开发商违约。如果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杨新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