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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业主交付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是开发商的义务,这涉及到房屋买卖关系。但如果物业部门与业主就相关费用缴纳产生争议,应当另行诉讼,这属于物业管理关系。不能将这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糅到一起。”杨新一语中的。
杨新说,实践中,开发商常常将交房手续交由物业公司代办,物业公司应当明白,其向业主交付房屋是代开发商履行义务,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物业公司因为业主拒签业主公约或其他原因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将自己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附加到了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中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本案中,被告曾于去年5月登报,提醒业主尽快办理入住手续,尽到了书面通知的义务。而当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时,原告没及时诉之法律,因此原告对延期入住也负有一定责任。”杨新谈道。后来,在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遂达成本文开头所述调解结果。
“在购房时,广大市民如发现开发商利用合同之外的条件损害自身利益,这时不要怕麻烦而听之任之,应当有效固定证据,及时诉之法律或请教专业人士,以免时间拖得太久而带来更大的麻烦和不便。”杨新最后建议。
来源:(新疆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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