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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掉进水表井摔伤,小区物业承担责任。日前,芝罘区法院判决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9.7万元。
2006年12月,某小区居民陈某在路过小区时,踩空掉到虚盖一半的自来水表井内,造成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住院治疗10多天。经鉴定,陈某的左下肢损伤构成七级伤残,陈某遂将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所属集团及自来水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5万余元。
双方对陈某掉入自来水表井摔伤的事实及承担责任争议不一,同时陈某的伤情,经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自来水表井及井内相关设施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小区物业作为物业管理者,收取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在自来水公司接管之前,就应当承担起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因管理不善导致居民及他人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陈某、小区物业及所属集团均没有证据证明自来水公司已经接管了该水表井,所以陈某掉入自来水表井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其小区物业承担。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日前小区物业对本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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